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管理,堅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樹立安全發展觀念和紅線意識,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源頭管控,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快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風險預防控制體系,規范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中國城市燃氣協會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城鎮燃氣企業和相關單位共同編制了《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現已完成征求意見稿,上網公開征求意見。請行業內各有關單位和專家,對該征求意見稿(附件1)的內容進行全面、詳細的審閱,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或建議,填寫征求意見表(附件2),并請將征求意見表于2016年6月30日前E-mail或郵寄至主編單位。感謝您的大力支持!
單位名稱:中國城市燃氣協會安全管理委員會
地址:天津市河西區環湖中路33號602室
郵編:300000
聯系人:付永年
電話:022-23913291 18920197852
電子郵箱:zrxaqw@126.com
中國城市燃氣協會
2016年6月1日
CGAS
中國城市燃氣協會標準
CGASXXX—20XX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征求意見稿)
20XX—XX—XX 發布 20XX—XX—XX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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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燃氣協會 發布
目 次
3.1 安全生產標準化safety production standardization
3.4私自接、改燃氣管道gas pipelines changed privately
3.5第三方施工損壞Third party construction damage
為加強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管理,堅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樹立安全發展觀念和紅線意識,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源頭管控,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快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風險預防控制體系,規范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中國城市燃氣協會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制本標準。
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在燃氣行業貫徹落實《燃氣系統運行安全評價標準》(GB/T50811-2012)、《燃氣服務導則》(GB/T28885-2012)以及開展城鎮燃氣安全評定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城鎮燃氣行業特點,認真總結生產實踐經驗編制而成。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組織機構和職責、安全投入、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生產設備設施、作業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重大風險源控制、職業健康、應急救援、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等十三個方面的內容和要求。本標準用于中國城市燃氣協會組織開展的燃氣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工作。
本標準由中國城市燃氣協會歸口管理,由中國城市燃氣協會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主 編 單 位:中國城市燃氣協會安全管理委員會
參 編 單 位:津燃華潤燃氣有限公司
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深圳市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重慶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鄭州華潤燃氣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
成都城市燃氣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大方安科技術咨詢有限公司
新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華潤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
港華燃氣投資有限公司
中國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沈陽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大連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西安秦華天然氣有限公司
南京港華燃氣有限公司
陜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武漢燃氣熱力集團有限公司
杭州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遲國敬 馬長城 付永年 李春青 張萬杰 田英帥
黃均義 程 勇 陳升國 姜 濤 沈倉穩 王 冰
胡康華 李寶才 馮境元 張立輝 付孔亮 徐 姜
范旭東 魏 頡 吳慶益
主要審查人: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鎮燃氣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本標準不適用于: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城鎮燃氣的生產;城鎮燃氣門站以前的燃氣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范的引用而成為本規范的條款。所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但鼓勵根據本規范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所有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644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 644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GB/T 28885燃氣服務導則
GB 50028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T 50811 燃氣系統運行安全評價標準
AQ/T 9004-2008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
CJ/T 448 城鎮燃氣加臭裝置
CJJ 33 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CJJ 51 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CJJ 95 城鎮燃氣埋地鋼質管道腐蝕控制技術規程
CJJ/T 148 城鎮燃氣加臭技術規程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指燃氣儲備站、門站、氣化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是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如:消防設施器材、燃氣泄漏報警裝置、防雷防靜電設施、個體防護設施、超溫超壓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安防監控裝置等設施。
非燃氣專業施工人員改造、連接燃氣管道,或者未按規定改造、連接燃氣管道。
燃氣設施在正常運行中,被燃氣企業或者為燃氣企業工作的承包商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挖掘、鉆探、碾壓等施工作業損壞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通過設立用戶事故率、管網事故率、工傷率等安全目標指標,建立測量體系,用以測量、分析安全生產運行績效。
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有效預防和控制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確保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企業特點,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1 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
4.3.2企業應當根據本評定標準,對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后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4.3.3 城鎮燃氣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
4.3.4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項目(為本標準5.1至5.13)的評審項目,共計1000分,各考評項目的分項最低分為0分。最終評審評分換算成百分制,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一位數。換算公式如下:
安全生產標準化所對應的等級應同時滿足評審得分和安全績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級來確定標準化等級。(見表1)
表1
評定等級 |
評審評分 |
安全績效 |
一級 |
≥90 |
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企業無生產安全責任的死亡事故。 |
二級 |
≥75 |
|
三級 |
≥60 |
4.3.5 否決項、空項及評定
申請評審企業若在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發生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或者不具備相應燃氣經營許可資質的,不受理評審申請。
空項為企業不適用的評審項目,評審評分時在總分中扣除空項分數。
考評 類目 |
考評 項目 |
考評內容 |
標準 分值 |
考評辦法 |
自評/評審描述 |
空項 |
實際 得分 |
1.安全生產目標 |
1.1目標 |
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并結合企業實際,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的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與指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評估考核等環節內容。 |
2 |
制度無該項內容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實施、績效考核等任一環節內容的,扣1分;未能明確相應環節的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相應責任的,扣1分。 |
|
|
|
按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與企業相適應的以生產安全、管網設施安全和用戶安全等為內容的文件化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
2 |
無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不得分;無生產安全、管網設施安全和用戶安全內容的,不得分;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未以企業正式文件印發的,不得分。 |
|
|
|
||
1.2監測與考核 |
根據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能,分解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并制定實施計劃和考核辦法。 |
2 |
無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分解的,不得分;無實施計劃或考核辦法的,不得分;實施計劃無針對性的,不得分;缺一個基層單位和職能部門的指標實施計劃或考核辦法的,扣1分。 |
|
|
|
|
按照制度規定,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并保存有關監測記錄資料。 |
2 |
無安全目標與指標實施情況的檢查或監測記錄的,不得分;檢查和監測不符合制度規定的,扣1分;檢查和監測資料不齊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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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制度規定,對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效果進行評估和考核,依據評估考核結果,及時調整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 評估報告和實施計劃的調整、修改記錄應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
2 |
未按制度規定進行效果評估和考核的,不得分;未及時調整實施計劃的,不得分。 調整后的目標與指標以及實施計劃未以文件形式頒發的,扣1分;記錄資料保存不齊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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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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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1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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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 類目 |
考評 項目 |
考評內容 |
標準 分值 |
考評辦法 |
自評/評審描述 |
空項 |
實際 得分 |
2.組織機構和職責 |
*2.1主體合法 |
企業依法取得經營許可。 燃氣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核準許可范圍,無超范圍或超期經營,無違規轉讓、出租證照等行為。 |
10 |
未取得經營許可,或燃氣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核準許可范圍,或存在違規轉讓、出租證照等行為的,停止評審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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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組織機構和人員 |
*建立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
4 |
無制度的,不得分;未設置或配備的,該項目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進行設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設置或配備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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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和企業實際設立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機構。 建立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
3 |
制度無該項內容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員未包括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的,扣1分。無會議制度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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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委會或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按規定定期召開安全專題會,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會議紀要中應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
3 |
未定期召開安全專題會的,不得分;無會議記錄的,扣2分;未跟蹤上次會議工作要求的落實情況的或未制訂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未完成項且無整改措施的,每一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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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職責 |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對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
4 |
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個部門、崗位的責任制的,扣1分;責任制內容與崗位工作實際不相符的,每處扣1分;沒有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的,扣1分。 |
|
|
|
|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
3 |
未明確“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不得分;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不得分。 |
|
|
|
||
逐級分解、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各級人員應掌握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
3 |
未逐級分解、未簽訂各級安全生產責任書的,或簽訂不全的,不得分;未掌握崗位安全生產職責的,每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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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3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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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 類目 |
考評 項目 |
考評內容 |
標準 分值 |
考評辦法 |
自評/評審描述 |
空項 |
實際 得分 |
3.安全投入 |
3.1安全生產費用 |
依據相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和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職責、流程、范圍、檢查等內容,每缺一項扣1分。 |
|
|
|
保證安全生產費用投入,??顚S?,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 |
10 |
未保證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不得分;無安全生產費用歸類統計管理的,扣2分;無安全費用使用臺賬的,不得分;臺賬不完整齊全的,扣1分。 |
|
|
|
||
制定并實施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健康防護設備設施。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宣傳和配備個體防護裝備。 3.安全評價、職業危害評價、重大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 4.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 5.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6.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 7.安全標志及標識和職業危害警示標識。 8.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物品或者活動。 |
10 |
無該使用計劃的,不得分;計劃內容缺失的,每缺一個方面扣1分;未按計劃實施的,每一項扣1分;有超范圍使用的,每次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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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相關保險 |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體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應為從事高壓、高空、易燃易爆、燃氣運輸等危險崗位作業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 |
5 |
未繳納工傷保險的,不得分;無繳費相關資料的,不得分。 未為危險崗位人員辦理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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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3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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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 類目 |
考評 項目 |
考評內容 |
標準 分值 |
考評辦法 |
自評/評審描述 |
空項 |
實際 得分 |
4.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
4.1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
建立識別、獲取、評審、更新安全生產法建立識別獲取更新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
2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識別、獲取、評審、更新等環節要求以及部門、人員職責等內容的,每缺少一項扣1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生效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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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應定期、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向歸口部門匯總,建立資料庫,及時更新,并發布清單。 |
3 |
未定期識別和獲取的,不得分;不及時的,每次扣1分;每少一個部門和基層單位定期識別和獲取的,扣1分;未及時匯總的,扣1分;無清單的,不得分;每缺一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文本或電子版的,扣1分。 |
|
|
|
||
及時將識別和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融入到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 |
5 |
未及時融入的,每項扣2分;制度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項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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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時向相關從業人員傳達、宣傳、教育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 |
5 |
未傳達、宣傳、教育的,不得分;傳達、宣傳、教育有缺失,每項次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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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規章制度 |
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和發布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內容: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檔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職業健康管理、個體防護裝備管理、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安全績效評定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用電設備設施管理制度、燃氣質量管理、燃氣場站運行管理、燃氣管網運行管理、燃氣供應調度管理、自動化控制和信息設備管理、用戶燃氣設施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管理等。 |
10 |
制度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的,不得分;制度每缺一項內容,扣2分(其他考評內容中已有的不重復扣分);制度內容不符合規定或與實際不符的,每項制度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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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并對員工進行培訓與考核。 |
5 |
未發放的,扣2分;發放不到位的,每處扣1分;員工未掌握相關內容的,每人次扣1分。 |
|
|
|
||
4.3操作規程 |
基于風險辨識,編制完善適用的操作規程和作業指導文件。 |
10 |
無操作規程和作業指導文件的,不得分;操作規程和作業指導文件不完善、不適用的,每缺一個扣2分;內容沒有風險分析、評估和控制的,每個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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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規程和作業指導文件應下達到崗位,并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與考核。 |
5 |
未發放至崗位的,不得分;發放不到位的,每處扣1分;員工未掌握相關內容的,每人次扣1分。 |
|
|
|
||
4.4評估 |
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和適用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
2 |
未進行檢查、評估的,不得分;無評估報告的,不得分;評估報告每缺少一項內容的,扣1分;評估結果與實際不符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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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修訂 |
根據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結果等,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和適用。 |
3 |
未及時修訂的,每項扣1分;無記錄資料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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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文件和檔案管理 |
按有關規定建立文件和檔案的管理制度,明確職責、流程、形式、權限及各類安全生產檔案及保存要求等事項。 |
2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的,不得分;未明確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等責任部門/人員、流程、形式、權限等的,每處扣1分;未明確具體檔案資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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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資料實行檔案管理:主要安全生產文件、安全生產會議記錄、隱患管理信息、培訓記錄、資格資質證書、檢查和整改記錄、職業健康管理記錄、安全活動記錄、法定檢測記錄、關鍵設備設施檔案、相關方信息、應急演習信息、事故管理記錄、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評價報告、維護和校驗記錄、技術圖紙、場站管網運行記錄、用戶安全檢查記錄、“三同時”記錄、燃氣質量檢測記錄、加臭記錄、安全投入記錄等。 |
8 |
未實行檔案管理的,不得分;檔案管理不規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類檔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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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60 |
得分小計 |
|
|
考評 類目 |
考評 項目 |
考評內容 |
標準 分值 |
考評辦法 |
自評/評審描述 |
空項 |
實際 得分 |
5.教育培訓 |
5.1教育培訓管理 |
建立安全教育培訓的管理制度。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類培訓規定的,扣1分;培訓要求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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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各類人員的培訓計劃。 |
5 |
未明確主管部門的,不得分;未定期識別需求的,扣1分;無培訓計劃的,不得分;培訓計劃中每缺一類培訓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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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計劃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安全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做好培訓記錄,并建立檔案。 |
10 |
未按計劃進行培訓的,每次扣2分;記錄不完整的,每缺一項扣1分;未進行效果評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據評估作出改進的,每次扣1分;未實行檔案管理的,扣5分;檔案資料不完整的,每個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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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須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按規定須持證上崗者,必須取得相應證書,并應按規定進行再培訓。 |
10 |
主要負責人未經考核合格上崗的,不得分;主要負責人未按有關規定進行再培訓的,扣2分;安全管理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者,未按有關規定進行再培訓的,每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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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
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按規定須持證上崗未取得相應證書者,不得上崗。 對新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車間級、班組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
10 |
未經培訓考核合格就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2分;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未對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的,每人次扣2分;未按規定對轉崗、離崗者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就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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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 |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定期做好復審。 |
10 |
無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每人次扣4分;證書過期未及時審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種作(設備)業人員檔案資料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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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
相關方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單位應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培訓。 對進入燃氣工藝區的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等內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專人帶領。 |
10 |
相關方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進入作業現場的,每人次扣2分;對外來人員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每人次扣2分;內容與實際不符的,每處扣1分;未按規定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品的,每人次扣1分;無專人帶領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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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安全文化建設 |
采取多種形式的活動來促進企業的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安全文化要素至少包括:安全承諾、行為規范與程序、安全行為激勵、安全信息傳播與溝通、自主學習與改進、安全事務參與、審核與評估等。 企業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基層單位開展班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促進班組安全生產管理和班組成員生產作業的規范化。 |
10 |
未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設與《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AQ/T9004)不符的,每項扣1分。 未制訂班組標準化建設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計劃,扣5分。 未按方案、計劃開展相應活動或無活動實施相關記錄資料,每項目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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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7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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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 類目 |
考評 項目 |
考評內容 |
標準 分值 |
考評辦法 |
自評/評審描述 |
空項 |
實際 得分 |
6.生產設備設施 |
6.1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
企業新改擴工程應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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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擴建設項目應按相關規定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 |
5 |
未按規定進行設計審核和驗收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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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建設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備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應符合標準規范要求。 |
30 |
廠(場)址選擇、周邊環境、總平面布置、防爆炸危險等級、防火間距、通風裝置、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力裝置、建筑物耐火等級、消防設施、監控中心和廠房照明等不符合規定的,每項扣1分;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構成重大隱患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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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設備設施管理 |
建立設備、設施的運行、檢修、維護、保養的管理制度及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并落實。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內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設備設施運行、巡檢不落實、記錄不完整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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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設備設施定人定責管理。建立設備設施運行臺賬,建立健全設備檔案,制定檢維修計劃。 |
5 |
無臺賬或檢維修計劃的,不得分;未明確設備設施定人定責的,扣1分;資料不齊全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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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計劃定期對設備設施進行檢維修,保持完好狀態,并符合《燃氣系統運行安全評價標準》(GB/T 50811)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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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計劃檢維修的,每項扣2分;檢維修方案未包含作業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項扣1分;未對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現場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有缺陷或附件不齊全的,每處扣1分;檢修完畢未及時恢復安全裝置的,每處扣1分;未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同意就拆除安全設備設施的,每處扣2分;檢維修記錄歸檔不規范、不及時的,每處扣1分;檢修完畢后未按程序試車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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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場站運行管理 |
1.燃氣質量: 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定期檢測供氣壓力、加臭量、成分等,并按規定時間留存記錄。燃氣質量應符合規定。 加臭裝置應符合《城鎮燃氣加臭技術規程》(CJJ /T148)、《城鎮燃氣加臭裝置》(CJ/T 448)的規定。 |
10 |
燃氣質量不合格,本項不得分; 加臭裝置和加臭量不符合規定,扣5分; 無氣質檢測制度及檢驗報告的,扣4分; 無檢測記錄的,扣4分,記錄留存時間不符合規定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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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站內道路交通: (1)儲配站生產區按規定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2)對進站車輛有相應制度規定。 |
8 |
只有一個出口的,扣2分; 未設置環形消防通道的,扣2分; 未制定車輛管理制度的,扣2分,未嚴格執行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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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儲氣設施: 系統運行平穩,無超溫、超壓、超液位現象 儲氣設施基礎穩固,本體應完好無損,無變形裂縫,無嚴重銹蝕,無漏氣,并在檢驗有效期內運行。 |
8 |
系統運行出現無超溫、超壓、超液位現象之一的,不得分。 基礎不穩固、有變形裂縫、有漏氣或無有效檢測報告的,不得分;發現銹蝕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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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藝管道: 管道外表應完好無損,無腐蝕,外表防腐涂層應完好,管道應有色標和流向標志,主要閥門應編號,有名稱和運行狀態標志; 進出站管線應按照規定設置閥門; 管道和管道連接部位應密封完好,無燃氣泄漏現象; 跨橋扶梯應牢固,并符合防雷等相關規定; 站內管線與站外設有陰極保護裝置的埋地管道相連時,應設有絕緣裝置,絕緣裝置的絕緣電阻應每年進行一次測試。 |
8 |
發現銹蝕的,每處扣1分;管道、閥門無標志的,每處扣0.5分; 發現泄漏的,每處扣2分; 跨橋扶梯不牢固或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未設絕緣裝置、超過1年未檢測絕緣電阻或檢測電阻值不合格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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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儀表與自控: (1)站內爆炸危險場所和裝置區內按規定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和報警值; (2)報警聯鎖功能的設置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相關要求,各種報警聯鎖系統應完好有效; (3)各類儀表的設置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相關規范要求,定期檢驗。 |
8 |
未按規范安裝燃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或未維護的,扣2分,報警濃度設置高于燃氣爆炸下限20%的,每處扣1分; 缺少報警聯鎖功能或報警聯鎖失靈的,每處扣1分; 各類儀表設置不符合要求或未定期檢驗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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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防與安全設施: (1)工藝裝置區應通風良好; (2)站內按《城鎮燃氣標志標準》(CJJT153)的相關要求設置完善的安全警示標志; (3)消防泵房運行良好,水質良好; 消防水系統及報警滅火系統運行正常 (4)按規范配置滅火器,并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確保滅火器有效; (5)按規范設置防雷防靜電設施,并定期檢驗; (6)按規定設置緊急切斷、放散裝置; (7)電氣設備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要求; (8)按規定設置安全閥,并處于有效狀態。 |
17 |
通風不良的,扣2分; 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每處扣0.5分; 滅火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每個扣4分;消防補水能力不足且未設消防水池的,設有消防水池但儲水量不足的,扣2分;有油污的,扣1分;有漂浮物的,扣0.5分;消防泵房不清潔或有雜物堆放的,扣1分;消防泵存在故障的,每處扣0.5分;消火栓水閥不能正常開啟的,每處扣1分;火災報警設施故障的,每處扣0.5分;缺少或遺失消防供水器材的,每處扣0.5分; 滅火器材設置不符合規范的,每處扣1分;滅火器缺少檢查和維修記錄的,每具扣0.5分; 未按規范設置防雷防靜電設施并定期檢驗的,扣2分; 未按規定設置緊急切斷、放散裝置的,扣2分; 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扣2分; 安全閥嚴重銹蝕的每處扣1分,超出有效檢測周期使用的,每處扣2分;安全閥未懸掛校驗銘牌或鉛封破損,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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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用輔助設施: (1)供電系統和備用電源應符合規定;應有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的措施;變配電室的門、窗關閉應密合;電纜孔洞必須用絕緣油泥封閉,與室外相通的門、窗、洞、通風孔應設防止鼠等小動物進入的措施;電氣設備(如高壓勵磁柜等)和電工用具按規定配置并定期檢驗; (2)按規定配置應急照明設備,且應完好有效; (3)電纜溝上應蓋有完好的蓋板; (4)工藝設施、設備排污管、冷卻水管、室外供水管和消火栓等做好冬季防寒防凍保障措施; (5)場站用水、用氣、供暖管理應符合規定。 |
5 |
供電系統和備用電源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孔洞未密封的,每處扣1分;電氣設備和電工用具未按規定配置、未定期檢驗的,扣1分; 變配電室內無應急照明設備的,每處扣1分,應急照明失效的,每處扣0.5分; 無蓋板或蓋板損壞的,每處扣0.5分; 寒冷地區未進行保溫的,每處扣0.5分; 場站用水、用氣、供暖管理應不符合規定,每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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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運行記錄 設備運行記錄、交接班記錄、值班記錄、巡檢記錄等應完整、準確。 |
4 |
記錄缺失的,不得分;記錄不完整、不準確的,每處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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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調壓站與調壓裝置運行管理 |
1.周邊環境: (1)調壓裝置不應安裝在易被碰撞或影響交通的位置,或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圍墻、護欄、護罩或車檔等,以防外界對調壓裝置的破壞; (2)液化石油氣和相對密度大于0.75燃氣的調壓裝置不得設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和地下單獨的箱體內; (3)調壓站和調壓裝置與其他建、構筑物的水平凈距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028)的相關要求; (4)調壓站放散管防火間距應合規;調壓站放散管管口應高出其屋檐1m以上,調壓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4m; (5)設有調壓裝置的公共建筑頂層等房間應靠建筑外墻,貼鄰或樓下應無人員密集房間; (6)調壓站或區域性調壓柜(箱)周邊應保持消防車道暢通,無阻礙消防救援的障礙物。 |
20 |
安裝位置不當的,每處扣1分;未設置防護設施的,每處扣1分; 液化石油氣和相對密度大于0.75燃氣的調壓裝置違規設于地下的,扣4分; 水平凈距不符合且未采取相應措施的,每處扣1分; 調壓裝置位置不符合的,每處扣1分; 消防車無法進入或有障礙物的,每處扣1分; 放散管防火間距不合規的,每處扣1分;調壓站放散管管口高出屋檐未達到1m以上的,每處扣1分;調壓柜的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小于4m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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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調壓器: (1)調壓箱、調壓柜、調壓器的設置應穩固; (2)調壓器應運行正常,無喘息、壓力跳動等現象,無燃氣泄漏情況; (3)調壓器的出口壓力嚴禁超過下游燃氣設施的設計壓力,并應具有防止燃氣出口壓力過高的安全保護裝置;定期進行測試; (4)調壓站或區域性調壓柜(箱)的環境噪聲應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的相關要求; (5)按照《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進行巡視和定期維護。 |
30 |
調壓器設置不穩固的,每處扣1分; 燃氣泄漏的,扣4分,調壓器有非正?,F象的,每處扣2分; 調壓器出口壓力超壓的,每處扣4分;未設置具有防止燃氣出口壓力過高的安全保護裝置,每處扣4分; 噪聲超標的,每處扣1分; 未進行巡視或定期維護的,每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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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閥門: (1)高壓和次高壓燃氣調壓站室外進、出口管道上必須設置閥門; (2)中壓燃氣調壓站室外進口管道上,應設置閥門。 |
10 |
高壓和次高壓管道未設置閥門的,扣4分; 中壓管道未設置閥門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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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與安全設施: (1)設有調壓器的箱、柜或房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措施,受限空間內應無燃氣積聚; (2)調壓裝置區應按規定設置滅火器,并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3)設有調壓裝置的專用建筑室內電氣、照明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規定; (4)設于空曠地帶的調壓站或采用高架遙測天線的調壓站應單獨設置避雷裝置,保證接地電阻值小于10Ω; (5)設有調壓器的房間應有爆炸泄壓措施,泄壓面積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相關要求; (6)地下調壓箱應有防腐保護措施,且應完好有效。 |
20 |
燃氣濃度超標的,每處扣2分,通風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 缺少滅火器材的,每處扣1分,滅火器缺少檢查和維修記錄的,每具扣1分; 電氣、照明裝置不符合規定的,扣2分; 無獨立避雷裝置或防雷裝置未檢測的,每處扣4分,防雷檢測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2分; 未設置泄壓措施的,每處扣1分;泄壓面積不足的,每處扣1分; 地下箱體腐蝕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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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調壓站的采暖: 調壓室內嚴禁用明火采暖,燃氣采暖鍋爐應有熄火保護裝置,應設專人管理。 |
5 |
現場有明火設備的,不得分; 無熄火保護裝置不得分,無專人管理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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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管網運行管理 |
1.管道設施: (1)地下燃氣管道與建、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間距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相關要求; (2)同一管網中輸送不同種類、不同壓力燃氣的相連管段之間應進行有效隔斷; (3)聚乙烯管道鋼塑轉換的PE管部分不得裸露,鋼管防腐應符合規定; (4)管網應按照《城鎮燃氣標志標準》(CJJ/T 153)設置管線標志,聚乙烯管道應敷設示蹤裝置; (5)燃氣管道應按《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技術規程》(CJJ 51)進行評估; (6)管網竣工資料完整準確,及時更新,妥善保管。 |
20 |
管道間距不符合的,扣2分; 不同種類、不同壓力燃氣的相連管段之間未有效隔斷的,扣4分; 保護層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缺少管線標志的,每處扣1分;聚乙烯管道未敷設示蹤裝置的,扣2分; 未進行管道運行評估的,扣2分; 管道竣工資料缺失或更新不及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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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道附件: (1)閥門和閥門井: ①按規范和實際設置分段閥門、放散管、檢測井; ②閥門不應有燃氣泄漏現象,閥門井整潔無積水,定期維護保養,井蓋完好; ③直埋閥應設有護罩或護井; (2)按《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33)要求,穿跨越水工保護等附屬設施應完好; (3)凝水缸應設有護罩或護井,應定期排放積水,不得有燃氣泄漏、腐蝕和堵塞的現象及妨礙排水作業的堆積物,凝水缸排出的污水不得隨意排放。 |
15 |
未按規范設置閥門的,每處扣2分; 閥門泄漏的,扣2分; 直埋閥閥門無護罩或護井的,每處扣1分;護罩或護井損壞的,每處扣1分;閥門井井蓋缺失的,每處扣2分; 未設置水工保護設施的,扣2分; 凝水缸有燃氣泄漏的,扣2分,凝水缸無護罩或護井的,每處扣1分,護罩或護井損壞或有腐蝕、堵塞、堆積物現象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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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常巡查: (1)建立巡線制度,對管道定期進行巡查,巡查工作內容應符合《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的相關要求; (2)對管道沿線居民和單位進行燃氣設施保護宣傳與教育; (3)在燃氣管道保護范圍內,及時制止爆破、取土、動火、傾倒或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種植深根植物等危害管道運行的活動; (4)埋地燃氣管道上不得有建筑物和構筑物占壓; (5)地下管線規范距離內有建設施工的,燃氣企業應按規定提供管線信息,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或監護,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 (6)管網巡查資料完整,符合實際。 |
30 |
無巡線制度的,扣8分;巡線制度不完善的,扣4分;無完整巡線記錄的,扣4分; 未印刷和發放安全宣傳單的,扣1分,未進行安全宣傳活動的,扣1分; 占壓埋地燃氣管道且未采取相應措施的,每處扣2分;占壓未上報地方政府的,每處扣1分; 建設工程施工中無燃氣設施保護措施或未監護的,扣8分; 管網巡查資料不完整、不符合實際的,每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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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道泄漏檢查: (1)應制定完善的泄漏檢查制度,并進行統計分析; (2)應配備泄漏檢測儀器和人員; (3)定期實施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資料完整。 |
10 |
無制度的,扣2分;未進行統計分析的,扣1分; 未配備儀器的,扣2分;未配備人員或人員不能正確操作的,扣2分;泄漏檢測儀器未定期校驗的,扣2分; 未按計劃實施的,扣2分;記錄不完整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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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道防腐蝕: (1)埋地鋼質管道外表面應有完好的防腐層,防腐層的檢測應符合《城鎮燃氣埋地鋼質管道腐蝕控制技術規程》(CJJ95)的規定; (2)破損防腐層應有修復計劃并實施; (3)埋地鋼質管道應按規范設置陰極保護系統,陰極保護系統設施應完好; (4)陰極保護系統的檢測和維護應符合規定。 |
25 |
未按規定要求定期檢測的,扣8分; 破損防腐層未按計劃實施的,扣5分; 沒有陰極保護系統的,扣8分;未按規定定期檢測和維護的,扣4分; 陰極保護參數不達標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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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通信與調度系統運行管理 |
1.建立調度中心,健全監控和通訊系統; 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監測系統(SCADA、GIS、GPS等)運行正常; 4.調度中心SCADA系統與遠端站點通信系統應采用主備通信方式; 5.監控軟件: (1)應有管網分布示意圖和場站工藝流程圖; (2)應動態顯示采集工藝參數和設備狀態,軟件中應以顏色或文字注釋反映設備狀態變化; (3)應有事件記錄功能和事件報警功能,事件記錄和事件報警必須可以檢索或查詢。 |
20 |
未建立調度中心的,扣4分; 監控和通訊系統不健全的,扣2分; 無管理制度的,扣2分;缺少操作規程的,每項扣1分; 監測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扣4分; 未采用主備通信方式的,扣2分; 無管網分布示意圖的,扣2分,缺流程圖或流程圖與實際不符合的,扣1分; 無數據采集功能的,扣2分,數據采集不全的,每項扣1分;無設備動態顯示或顯示不正確的,扣1分; 無事件記錄或報警功能的,扣2分;事件記錄或報警不全的,每項扣1分;不具備查詢和檢索功能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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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管道燃氣用戶管理 |
1.管道燃氣用戶設施及安全供氣: (1)依據相應法律法規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管理責任; (2)發放燃氣用戶安全手冊; (3)用戶服務應符合《燃氣服務導則》(GB/T 28885)的規定; (4)建立新用戶安全供氣相應制度,包括:報裝、規劃、設計、安裝、驗收、通氣、安全宣傳告知等工作流程; (5)居民用戶的室內燃氣管道、計量表、燃氣具、軟管、排煙等設施應符合規范的要求,工程施工驗收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6)商業、工業用戶的室內燃氣管道、計量表、用氣設備、排煙、緊急切斷閥、燃氣濃度報警器等設施應符合規范的要求,工程施工驗收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7)置換、通氣作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8)建立用戶檔案。 |
15 |
未發放燃氣用戶安全手冊的,每戶扣1分; 未簽訂用氣合同的,或者用氣合同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戶扣2分; 未建立用戶安全供氣制度的,每缺1項扣2分; 無工程驗收報告的,扣2分; 居民用戶設施不符合規范的,每戶扣0.5分; 商業、工業用戶設施不符合規范的,每戶扣0.5分; 未建立用戶檔案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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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戶報修維修管理: (1)企業應對外公布24小時報修電話,保證電話的暢通; (2)企業應制定職責范圍內用戶燃氣設施故障、燃氣泄漏報警的接報和處理程序,報修內容和處理結果應有記錄; (3)維修應符合下列要求: 企業應制定用戶燃氣設施的維修制度、流程,并切實落實; 應對維修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后方可持證上崗; 應為維修人員配備適用的維修工具; 除緊急事故外,影響用戶用氣的停氣與恢復供氣作業應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通知用戶; 恢復供氣前應通知用戶; 企業應保留燃氣設施維修記錄。 |
25 |
未設置并公布報修電話的,扣4分; 未設置用戶燃氣設施故障接報和處理程序的,扣3分; 燃氣泄漏報警未立即派出維修人員處理的,扣2分;處理結果沒有跟蹤記錄的,扣2分; 未制定維修制度和流程的,扣3分; 維修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每人扣0.5分; 維修工具不適用的,每件扣0.2分; 維修記錄不齊全的,每項扣0.2分; 停氣未提前48小時公告的,每次扣1分; 用戶停氣后恢復供氣未通知用戶的,每次扣1分; 未保留維修記錄的,每戶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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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進行用戶燃氣設施的拆除、改裝、遷移,應符合下列要求: (1)改造應符合相關規范、規程的要求,施工作業人員具備相應資質,工具齊全有效; (2)改造后氣密性試驗合格并記錄。 |
15 |
改造不符合規范、規程要求的,每戶扣1分;施工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每人次扣0.5分; 氣密性試驗無記錄的,每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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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戶安全宣傳: (1)企業應制定燃氣安全宣傳制度和宣傳計劃; (2)面向市民和用戶進行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 (3)宣傳的內容應符合《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的相關要求。 |
10 |
未制定燃氣安全宣傳計劃的,扣5分; 宣傳形式未面向市民和用戶的,扣3分; 發放的宣傳材料內容未滿足《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相關要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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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戶安全檢查: (1)應建立的用戶檢查制度、工作流程,制訂檢查計劃;檢查內容、周期符合規定; (2)檢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并持證上崗; (3)應配備適用的入戶檢查儀器設備,并處于良好的狀態; (4)對用戶設施的入戶檢查應有記錄,記錄保存周期應能滿足日常查閱的需要; (5)對于到訪不遇用戶應有記錄,有回訪復查記錄,周期內入戶率有統計分析; (6)應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將檢查出的隱患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用戶,并留存告知文件副本; (7)應建立用戶隱患整改流程,對隱患進行分級,積極督促用戶整改,并留存跟蹤記錄;隱患和整改率應有統計分析。 |
30 |
未建立用戶檢查制度、工作流程、檢查計劃的,扣5分;檢查內容、周期不符合《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CJJ51)規定的,扣5分; 檢查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每人次扣0.5分; 儀器設備不適用的,每臺扣0.5分;儀器設備狀態異常的,每臺扣0.5分; 無入戶檢查記錄的,扣5分;記錄保存周期不足的,每戶扣0.5分; 到訪不遇用戶未回訪或無回訪復查記錄的,每戶扣0.5分;未建立入戶率統計分析的,扣4分; 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將檢查出的隱患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用戶的,每戶扣0.5分;未留存告知文件副本的,每戶扣0.5分; 未建立用戶隱患整改流程的,扣5分;未對用戶隱患進行分級的,每戶扣1分;未對隱患分類統計分析的,扣2分;未統計隱患和整改率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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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特種設備 |
建立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或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
7 |
無該項制度或規程的,不得分;制度與有關規定不符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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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登記、建檔、使用、維護保養和自檢,按時進行定期檢驗。 |
10 |
未進行檢驗的,不得分;檔案資料不全的(含生產、安裝、驗收、登記、使用、維護等),每臺套扣1分;生產廠家無資質的,每臺套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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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特種設備的安全閥、溫度計、壓力表等安全附件齊全有效。 |
5 |
缺少安全附件或安全附件失效的,每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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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操作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
5 |
操作人員未取得證書的,每人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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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新設備設施驗收及舊設備設施拆除、報廢 |
建立新設備設施驗收管理制度和舊設備設施、燃氣管網的報廢處置管理制度。 |
5 |
無該項制度或制度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不得分;缺少內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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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對新設備設施進行驗收,建立設備驗收臺賬,確保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設備設施。 |
5 |
無設備驗收臺賬的,不得分;未進行驗收的(含其安全設備設施),每項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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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設備設施、廢舊燃氣管網進行報廢處置。涉及到燃氣場所和有限空間的處置作業,應有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 |
5 |
未按規定進行報廢處置的,不得分;廢舊燃氣管網未封堵、建檔的,不得分;涉及到燃氣場所和有限空間的處置作業,沒有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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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47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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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 類目 |
考評 項目 |
考評內容 |
標準 分值 |
考評辦法 |
自評/評審描述 |
空項 |
實際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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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業安全 |
7.1作業許可 |
企業應對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吊裝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建立管理制度,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分級審批手續。 作業許可證中應有危險有害因素辯識、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
10 |
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 審批手續不全的,每項扣2分。 作業許可證中無風險分析、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內容的,每缺一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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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作業行為管理 |
應在實施危險性作業活動前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制定控制措施。在作業現場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規范現場人員作業行為。 |
40 |
未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的,扣3分;對重點危險、有害因素未采取控制措施的,扣3分; 未配備安全防護設施、用品、器材、檢測儀器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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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活動的負責人應嚴格按有關規定科學指揮,組織管理作業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 |
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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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活動的安全監護人員應具備基本救護技能和作業現場的應急處理能力,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監護崗位。 |
作業過程中未到場進行監護的,扣3分; 監護記錄不完整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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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作業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施工單位進行交叉作業,應組織并監督施工單位之間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
未組織并監督作業單位之間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和安全措施的,扣3分; 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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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置換、放散、通氣等作業應符合《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的規定。 |
作業不符合規程的,每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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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燃氣儲罐、管道等設備實施動火作業(帶氣作業除外)前,應進行置換,檢測合格并做好記錄。 |
無檢測記錄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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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進入燃氣儲罐、管道、閥門井(室)等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檢測可燃氣體、有害氣體、氧氣濃度合格后方可作業,在作業中進行持續檢測并做好記錄。 作業完畢進行全面檢查,排除隱患。 |
缺少一項氣體檢測記錄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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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搶修作業 |
企業應制定燃氣設施搶修管理制度。設立搶修機構及人員,按應急預案配備搶修車輛、搶修設備(機具、器材)、通訊器材、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裝備。 |
20 |
未設立搶修機構及人員的,扣5分; 未按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修設備、機具器材的,扣2分; 裝備、器材有缺陷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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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搶修報警后應立即出動,并根據事故情況報告聯系有關部門協作搶修。 |
出動不及時的,每次扣1分; 未及時報告協作單位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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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修作業應按《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的規定,統一指揮,嚴明紀律,并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
未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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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制定燃氣設施搶修應急處置措施。 |
未制定搶修應急處置措施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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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作業現場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 |
應在生產區域道路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標志。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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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設置標志,每處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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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檢維修、施工、搶修、動火、吊裝、受限空間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安全警示標志,在檢維修、施工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便道和警示燈。 |
未按規定設置警戒區域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每處扣0.5分;未在檢維修、施工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便道和警示燈的,每處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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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志牌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修正或更換。 |
安全標志牌沒有檢查記錄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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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備照明、通風、預防有限空間事故、中毒、交通控制等現場作業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 |
安全防護用品不合格的,每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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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相關方管理 |
企業應制定相關方管理制度,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建立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 |
10 |
未建立相關方信息檔案(包括資格預審、業績評價資料)的,扣1分; 與相關方未簽訂委托合同(或協議)的,扣2分; 未簽訂安全協議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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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將工程項目、服務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應當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
企業給無相應資質相關方的,本項目不得分;承包協議中未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的,扣1分;未執行協議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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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企業應統一協調管理同一作業區域內的兩個以上相關方的交叉作業。 |
企業未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的相關方進統一安全管理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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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區域或重要場所的相關方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后,辦理出入證件,監督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 |
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額,扣1分;未辦理出入證件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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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變更 |
應建立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的管理制度,并制定實施計劃。 |
10 |
無實施計劃的,扣2分;未按計劃實施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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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變更的實施進行審批和驗收管理,并對變更過程及變更后所產生的風險和隱患進行辨識、評估和控制。 |
無審批和驗收報告的,扣2分; 未對變更導致新的風險或隱患進行辨識、評估和控制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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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10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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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 類目 |
考評 項目 |
考評內容 |
標準 分值 |
考評辦法 |
自評/評審描述 |
空項 |
實際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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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隱患排查和治理 |
8.1 隱患排查 |
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方法。 |
4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不符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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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年度隱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方法和要求等。 |
6 |
無該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據缺少或不正確的,每項扣2分;方案內容缺項的,每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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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方案進行隱患排查工作。 |
8 |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隱患的,每處扣2分;排查人員不能勝任的,每人次扣2分;未進行匯總總結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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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 |
6 |
無隱患匯總登記臺賬的,不得分;無隱患評估分級的,不得分;隱患登記檔案資料不全的,每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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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排查范圍與方法 |
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生產經營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
8 |
隱患排查范圍每缺少一類,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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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檢查形式和內容應滿足: 綜合性檢查應由相應級別的負責人組織,每季度不少于1次,基層單位綜合性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 專業檢查每年不少于1次; 根據各地季節特點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崗位操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日常檢查。 節假日檢查主要是對節假日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物資準備、備用設備、應急預案等方面進行的檢查。 |
10 |
各類檢查缺少一次的,扣2分;缺少一類檢查表的,扣2分;檢查表針對性不強的,每一個扣2分;檢查表無人簽字每次扣2分,簽字不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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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隱患治理 |
1.建立隱患治理臺賬; 2.對查出的隱患下達隱患治理通知,明確責任人、治理時限; 3.重大隱患項目應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治理前的監控及應急預案“五到位”; 4.按期完成隱患治理。 |
12 |
1.未建立隱患治理臺賬,扣2分; 2.未向相關部門下達隱患治理通知,或通知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 3.重大隱患項目未做到“五到位”的,每項扣1分; 4.隱患項目未按期治理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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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隱患檔案內容應包括: (1)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 (2)評審意見; (3)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4)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 (5)竣工驗收報告; (6)報送文件。 |
6 |
1.未建立重大隱患項目檔案的,扣2分; 2.檔案內容不全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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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
6 |
未進行驗證或評估的,每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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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監測 |
按規定對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定期進行統計分析、預測預警,并按要求向相關部門報送。 |
4 |
無統計分析的,扣2分;未及時報送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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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7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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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 類目 |
考評 項目 |
考評內容 |
標準 分值 |
考評辦法 |
自評/評審描述 |
空項 |
實際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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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危險源監控 |